(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贯彻实施国家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研究拟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筹规划,拟定全省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规划、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贯彻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拟定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全省无线电派出机构的管理。 (六)对软件产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依法对全省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 (七)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八)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九)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十)研究拟定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一)组织全省信息产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动扩大信息产品出口。 (十二)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指导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的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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