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研究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十)主管全省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宏观管理全省博物馆事业、考古事业;承担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