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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87)教学字第022号);
(二)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谴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苏人二[88]55号);
(三)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
(四)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号);
(五)《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六)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