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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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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办理涉外送养孤弃婴审核

受理部门

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咨询单位

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25-84506777

单位地址

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5号部长令)。
3、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收养工作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申办条件

1、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被收养人: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办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制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证明复制件;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复制件;
4、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复制件(二份);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材料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包括:体格检查表,血常规、肝功能、血生化五项、梅毒、爱滋病等项目检查化验单)复制件(二套);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四张、生活照片二张;
7、10岁以上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的声明及公证;
8、送养人是孤儿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的证明和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及公证。
9、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应递交:
(1)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2)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
(5)送养人同意送养人声明及公证。
10、被外国人收养的继子女,还应递交:
(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证明;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即送养人)同意其被继父母收养的声明及公证书;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费

登记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服务收费按苏价费函[2005]31号文件执行。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省民政厅接到社会福利机构报送的送养儿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送养条件、材料齐全的,由省民政厅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收养中心报送(通过网络上报,同时报送文字材料);材料不全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补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 
2、送养人为公民个人的,在外国公民申请收养材料递交到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合格后,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核,由省民政厅向中国收养中心报送。 
 ◎ 相关表格
办理涉外送养孤弃婴审核
来华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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