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1、送养人应当提供: (1)被收养人《同意送养通知书》; (2)送养人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证明; (3)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查找被收养人(弃婴)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4)送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收养人如有残疾或疾病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2、收养人应当提供: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另一方应提供其不能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委托书及中文翻译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提交的: (1)《收养登记申请书》,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字迹端正、清楚; (2)《收养融合协议书》; (3)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订立的《收养协议书》一式三份。
1、法定时限:《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2、承诺时限:无特殊情况,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2日内审查登记完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5号部长令)。
1、登记机关对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约定收养登记的具体时间;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明确告之; 2、登记时,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福利机构的法人代表不能到场的,应办理经过公证的《全权委托书》,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4、登记人员就收养的相关问题询问收养关系当事人并进行笔录。询问完备,由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50元(含证书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当前位置:
中国江苏
>>
江苏省民政厅
>>
办事信息
涉外收养登记
受理部门: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单位: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电话:
(025)83307111转2021,2032,1023
申办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办理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冯汉平
受理条件:
受理地址:
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
相关表格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