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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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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变更

受理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运管局客运科

咨询电话

84209852

单位地址

南京市石鼓路69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或者介绍信;

3)增加、减少班次、更改线路走向或者更改起讫点的必要性说明。

4)变更起讫点的还需要提供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收费标准

发放营运证(《道路运输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480mm×220mm规格的铝质每块50元,600mm×300mm规格的铝质每块80元,纸质每块5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副卡)每张4元。

收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的复函》

办理流程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将当事人申请情况上网公示5个工作日,起讫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示期间提出意见;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5)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规许可条件和程序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书;

6)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相应的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受理条件

原车辆变更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的:

1)无以下经营行为:

①严重违反客运经营约定的;

②经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从事经营的;

③运输违章行为未按规定处理结束的。

2)确有必要增加、减少班次或者更改线路走向、变更起点或讫点。

3)其它条件:

①变更班次应与道路通行条件相适应;

②途径路线变更系因路网发生变化后,原线路走向不再合理;

③变更起点或讫点只限于县(市)区域范围内;

④变更后的途径线路走向与其他经营人无明显矛盾冲突。

变更线路经营权的主体一方应当是整建制道路客运经营单位。

许可主体

1)申请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申请变更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申请变更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示范文本

《客运班线经营权、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变更事项申请表》下载

 ◎ 相关表格
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权、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变更事项申请表(含示范本)
 ◎ 相关法规
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省交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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