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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江苏省交通厅运管局客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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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20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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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南京市石鼓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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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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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或者介绍信;
(3)增加、减少班次、更改线路走向或者更改起讫点的必要性说明。
(4)变更起讫点的还需要提供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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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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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发放营运证(《道路运输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480mm×220mm规格的铝质每块50元,600mm×300mm规格的铝质每块80元,纸质每块5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副卡)每张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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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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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将当事人申请情况上网公示5个工作日,起讫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示期间提出意见;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5)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规许可条件和程序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书;
(6)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相应的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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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原车辆变更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的:
(1)无以下经营行为:
①严重违反客运经营约定的;
②经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从事经营的;
③运输违章行为未按规定处理结束的。
(2)确有必要增加、减少班次或者更改线路走向、变更起点或讫点。
(3)其它条件:
①变更班次应与道路通行条件相适应;
②途径路线变更系因路网发生变化后,原线路走向不再合理;
③变更起点或讫点只限于县(市)区域范围内;
④变更后的途径线路走向与其他经营人无明显矛盾冲突。
变更线路经营权的主体一方应当是整建制道路客运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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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体 |
(1)申请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申请变更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申请变更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权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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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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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客运班线经营权、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变更事项申请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