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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与其经营班线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①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②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③客车数量要求:
(a)申请新增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申请新增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申请新增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申请新增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以上要求的车辆数含承诺拟购置用于新批线路或新增班次的车辆。)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从业人员: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安全营运情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纳入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