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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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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受理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运管局

咨询电话

84209852

单位地址

南京市石鼓路69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5)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7)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者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情况证明;

8)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9)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0)参加招投标的,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标函;

②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③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④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⑤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至招投标时企业交通安全营运情况证明;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依法组织论证、听证、招标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客运线路标志牌。

收费标准

发放营运证(《道路运输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480mm×220mm规格的铝质每块50元,600mm×300mm规格的铝质每块80元,纸质每块5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副卡)每张4元。

收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的复函》

办理流程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许可条件和程序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拟实行招投标的,发给申请人《交通行政许可所需时间告知书》;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并发给申请人《交通行政许可所需时间告知书》;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实行招标的,根据招投标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准予许可的,被许可人自许可之日起180日内持许可决定书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到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

7)被许可人凭《道路运输证》、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到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班线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①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②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③客车数量要求:

a)申请新增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申请新增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申请新增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申请新增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以上要求的车辆数含承诺拟购置用于新批线路或新增班次的车辆。)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从业人员: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安全营运情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纳入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许可主体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申请从事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事项

申请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线路经营按照本项许可办理。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示范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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