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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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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5-83306217、83306237(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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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南京市山西路120号1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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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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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2张粘贴在申请表相应栏中);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考核批准文件复印件,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原件; 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5、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1) 非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 应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2) 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 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和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恢复注册人员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注册批文复印件或注册批文文号。 此项材料省直事务所应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6、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 7、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据的意见。 申请人在事务所分所的,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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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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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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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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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省注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市注协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下发受理通知单; 3、省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报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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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 |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对违法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