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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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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968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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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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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6、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7、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8、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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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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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寄件人(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报关员携邮件向海关申报,填写书面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预录入。 2、电子数据经海关审单中心电子审核无误后,申报人(收件人或代理人)持书面报关单到海关报关大厅现场接单处办理报关手续。 3、海关接受申报后,审核批注有关单证,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办理放行手续。 4、货物放行后,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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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办事对象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须履行的义务: (1) 如实申报; (2) 缴纳税款; (3) 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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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义务 |
1、海关报关现场应设置显示屏,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接单待处理"、"交纳税费"、"退回修改"等信息; 2、海关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查验、征收税费、电子口岸网上核查、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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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出境邮运货物是指通过邮运渠道出境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实际出口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邮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出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报关或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