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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攻击我国宪法、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独”等; (二)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凶杀、暴力以及其它有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内容; (三)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及散发性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
二、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属禁止进境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或文件、资料标明“内部交流”、“内部参阅”的,或供高校内部使用参考的,包括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三)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包括国内原始版本的地方志、家谱、族谱; (四)国内非法出版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的。国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上述禁止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除中央宣传部门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列明严禁以及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外,须交验上述部门主管司(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机构出具的进口证明;进口大宗宗教印刷品,需交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进口证明。 因工作、学习需要,邮寄出境上述“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出版物或高校印发的内部教材和学习资料,需交验出版单位或所在学校的证明;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境外团体交换家族谱复制件、邮寄出境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应交验家族谱档案对外协调小组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出境证明。
三、办事对象义务 (一)如实申报邮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品名、内容、数量等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二)邮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属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交验相关进出境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