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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促进沿海开发的政策意见等
 发布日期:2009-10-30

 

 


 

       10月30日,省长罗志军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促进沿海开发的政策意见,听取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汇报,审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促进沿海开发的政策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要求,省政府最近制定了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六个方面综合形成了15条政策,明确提出,在设立沿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和滩涂框围等重大项目、推动沿海地区开发开放、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加大金融服务、强化人才支撑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这六个方面的政策,既整合了原有的政策措施,加大了推进力度,又出台了新的富有含金量的政策,将为促进沿海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
  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事关江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会议听取了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规划前期工作的部署,结合江苏实际,我省已经着手开展了“十二五”规划编制相关工作。会议指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精干力量,加强沟通协调,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引领江苏未来的发展。
  会议认为,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进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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