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梁保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决定将这四个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目前我省公共采购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货物和采购项目,大多数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的情况总体是好的,全社会依法招标的意识显著增强,招标投标行为趋于规范,行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但是长期以来存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未彻底根除。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个较为具体、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和营造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法治环境。
会议认为,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来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出现了许多滞后和不适应,需要作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近几年来,我省在劳动合同的规范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为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及时制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既有条件又十分必要。
会议认为,近几年,为适应加入WTO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我省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方式作了重大 调整,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改为条件准入、加强监督。1992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订。会议同意采用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订,决定将《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我省文物遗存丰富,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关系以及筹集必要的文物保护经费方面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1994年制定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和加强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