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日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我省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1.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应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林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2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 市级、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 专家委员会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4 应急处理机构
3.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林厅和地方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疫区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1)省和疫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组织动物防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⑥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⑦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调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督导和检查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工作。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组织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3)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①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②发生疑似人间病例后,迅速启动卫生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③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①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③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④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⑤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依靠当地政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⑨必要时提请省政府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②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③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
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
⑦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⑧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⑨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协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感染人。
(4)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疫情发生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农林厅报告疫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对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2)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向农业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5.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6.2.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省级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地也要定期组织演练。
6.5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后期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3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林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林厅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