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江苏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原因引起,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习,提高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大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2 组织体系
2.1 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电网应急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电网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合署办公,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停电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省领导小组组长任命。现场指挥部下设电力事故处理与抢修、通信保障、交通运输、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物资供应、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等若干应急小组。
2.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比照此预案,结合实际制订预案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线路潮流、电网频率、联络线口子等信息,50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负责监测母线电压情况,发电厂负责监测发电机出力情况,地区供电公司调度中心和县(市)供电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用电负荷。
各县(市)供电公司调度中心发现异常及事故情况立即向所管辖的地区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汇报,涉及省电力调度中心管辖范围的设备,地区供电公司调度中心立即汇报省电力调度中心。省电力调度中心汇报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省电网应急办公室。
全省各统调发电厂、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发生异常及事故情况立即汇报省电力调度中心、所在地区供电公司调度中心和县(市)供电公司调度中心。省电力调度中心汇报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省电网应急办公室。
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省电网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综合分析,判断预警级别,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立即上报。
3.2 预警级别确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立即进入特大(Ⅰ级)停电事件预警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江苏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南京市及省内其他大城市市区范围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
(3)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江苏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区外来电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江苏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江苏电网拉限电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
(5)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等电力设施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江苏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可能构成威胁。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立即进入重大(Ⅱ级)停电事件预警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江苏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以上、20%以下;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南京市及省内其他大城市市区范围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80%以下,省内中等城市市区范围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省内小城市市区范围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
(3)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江苏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4)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区外来电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江苏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处置Ⅰ级和Ⅱ级停电事件(事件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一致),一般电网停电事件由事发地市县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置。
4.2 先期处置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报警的同时,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对各类电网事故都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向发生设备故障或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的电力调度中心、发电厂、变电站下达调度指令。控制事故发展态势,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保证对用户的供电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4.3 响应程序
当电力生产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时,省电力调度中心和省电网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事件处理预案,同时由省电网应急办公室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尽快上报。
省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控制:在预警状态下,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按照省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电力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防止发生更大事故。
发生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在电力事故抢险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交通、通信、医疗、物资、人员等各方面的保障和支持,必要时省领导小组决定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区外来电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紧急组织力量,加强燃料生产、供应和调配等工作;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电方案,落实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当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电设备遭受人为破坏时,公安部门要加强处置、侦查工作,严厉打击蓄意破坏分子。
在电网紧急运行状态下,为确保主网安全稳定和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供电,电网值班调度员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临时中止电力市场交易等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事故处理后立即报省电网应急办公室。各级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
电网恢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要尽快恢复电网供电。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核电厂、大型电厂和仍能保持热态启动能力机组的厂用电源。对于有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应根据情况自行启动发电机组。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一定裕度。在超高压电网恢复过程中,要防止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在对停电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对于分区进行的恢复,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恢复联网运行。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应严格按照电网调度指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各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损失评估: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电力公司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电网大面积停电的范围、减供负荷、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损失评估情况在24小时内收集上报。
应急救援: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电力用户,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各类电力用户启动相应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发生。
对跨区域电网事故,省电力调度中心通过国家电网调度中心和华东电网调度中心的指挥协调,与其他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合行动,共同处理电网事故。
4.4 信息发布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通报事件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4.5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Ⅰ级应急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发电机组恢复运行,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和正常电力供应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Ⅱ级应急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基本恢复供电;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 后期处理
5.1 调查分析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由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5.2 保险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投保单位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抢修救援队伍由相关电力专家和职工组成,随时可以调用工程抢修机械和设备等,必要时请驻江苏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省经贸委组织电力应急专家组,调查和研究电力应急预案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属地公安部门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电力企业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完善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技术措施,保证抢修队伍的经费投入和开支。
6.2 技术保障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重要用户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省经贸委为强化电网结构提供政策支持,及时审定电力供应应急方案,批准紧急拉限电方案,为电网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6.3 通信保障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人员配备无线电话机,并保持每天24小时开机。
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组织抢修电网大面积停电地区通信设备、线路,尽快恢复通信。
6.4 人员防护
电力设备、设施抢修应急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需配备必需的装备,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抢修地点在公共场所的,需封锁和管制交通,防止人身伤亡。电力设备、设施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完成抢修任务,经电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清点人数后离场。
医疗单位和消防支队接到通知后,按照规程进入现场作业,报请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6.5 社会力量动员
由电力企业提供灾情评估情况,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形成社会力量动员方案,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动员受灾地区各行各业和公众积极参与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主动配合应急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
6.6 监督检查
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预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应急处理体系和机制,对企业内部基层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实行监督检查和奖惩考核。省安监局等部门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性检查,必要时提出有关改进意见,保障各方面应急措施到位。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实施本预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事故预想、事故分析、反事故演习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并网发电厂、供电企业、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经常性地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演习,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演习完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电力公司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