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闻发布会实录
更新日期:2008-05-08     文章来源:    【字体: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始终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我省先后建立健全了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并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2005年至2007年,全省共投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264.5亿元,解决了12.4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2008年省政府50件实事中,明确提出了今年全省要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增经济适用房4万套以上,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到2010年底,全省将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问题,近日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今天,我们邀请了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来介绍和解读这个意见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他们是:

    省建设厅周岚厅长、彭向峰副厅长;省民政厅钮学兴副厅长;省财政厅张美芳副厅长;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吴震强副厅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请省建设厅周岚厅长介绍我省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情况。然后,请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现在,我们先请省建设厅周岚厅长发布新闻。

 

     

    周岚(省建设厅厅长):

    各位新闻界朋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我就省政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对改善民生工作提出了"住有所居"的新要求。为把十七大的要求落到实处,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实现"住有所居"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即"要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真正做到住有所居"。

    为认真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和认真讨论,5月5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可以说,《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深切关怀,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住房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目标任务是: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0年底,全省筹集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是明确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二是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三是完善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实施意见》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对部分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是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将套型建筑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给予优先购买。二是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三是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改善其它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是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要求: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二是继续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三是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主要是: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四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是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二是研究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加快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等。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省政府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市、县(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二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分解下达各地。四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加强对城市住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贯彻《实施意见》重点抓好的工作

    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是落实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研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这五项制度,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形成比较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是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主要包括领导与协调机制、资金筹措与保障机制、保障对象准入与退出机制、住房保障管理与实施机制以及目标管理与考核监督机制。

    三是推进住房保障项目落实。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通过推进以上项目的落实,促进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谢谢周厅长。通过介绍,相信大家对我省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情况有了初步了解,下面,各位记者可就感兴趣的问题进一步提问,请大家在提问前说明所在的媒体和姓名。

 

    记者:我是现代快报的记者。我有个问题请问周厅长,在改善其他困难群体居住条件里面,针对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租赁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是什么样的?什么时候推出,新就业人员怎么界定?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江苏有几个市在做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试点,在新出台的意见没有看到这个的说明,这个实施意见的推进对我们的共有产权试点有没有影响?谢谢。

   

    周岚(省建设厅厅长):大家应该也知道我是刚刚从规划局转任省建设厅厅长,我请彭厅长来回答您的提问。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解决新就业人员居住的问题,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新就业人员主要是依靠三种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第一是通过市场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第二通过家庭的支持来购买住房解决问题,这个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小。第三就是在亲戚朋友或者父母家中借住,这个比例也是比较小的。怎么使他们能够租到合适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关键。在省政府44号文件里主要提出了这几项措施:

第一个措施就是要落实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政策,使新就业人员在租房上,在住房消费的资金上有所保障,这是第一个措施。

       第二个措施就是住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就业人员的服务,为他们租房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个措施是组织建设一批公共租赁性住房。新就业人员的租房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租不到合适的房子。目前,租赁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房价的增长和变化,租金不稳定,里面的设施和家具不配套,另外,目前市场上提供的住房与新就业人员的需求也不对接,市场上都是成套住房,现在很多是合租的,新就业人员往往需要独立的满足他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寓式住房。所以我们要发展租赁性住房。目前我们江苏省一些地方已经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苏南地区的苏州、无锡、常州都进行了一些研究,苏中的南通也进行了研究。怎么来进行推进,每年需要建设多少,建设什么样的住房,怎么选址,44号文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它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需要下一步进一步细化。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共有产权问题。共有产权住房是我们江苏首先提出的,目前这个制度还在进行试点研究的过程中。这个制度的出现是基于我们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前廉租房是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一部分家庭既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所以产生了共有产权,现在正在试点,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片区都在进行研究,苏南像苏州、南京,苏中像泰州和南通,苏北像淮安,都开展了共有产权的试点。为了规范试点工作,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了试行办法,下一步我们会根据试点的情况来进一步总结。作为一种试点,我们没有把它写进44号文件中,等试点结束得到完整可行的办法以后,再以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各地实施。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好,谢谢彭厅长的回答,下一个问题。

   

    记者:我是新华日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彭厅长,我们省在去年的时候投入了5000万的补助资金补贴薄弱地区的廉租房建设,我不知道今年的数额是多少,还有关于限价房的建设,目前的进展是怎么样的,谢谢。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请我们张厅长来回答一下。

   

    张美芳(省财政厅副厅长):今年安排了1个亿,作为省政府可以说没有直接的保障对象,因为省级机关都是在南京市的区域范围内生活,所以廉租房保障的主要责任,主题是指政府。省政府为了把这个工作落到实处,安排了两笔专项引导资金,这个引导资金补助方式主要是以奖代补,以市县的保障目标进行考核,考核以后对保障目标完成好的给予奖励,这个是补助的方式。补助的重点主要是苏北地区,苏北地区又是专门的5个市一级,对于各个市县保障的情况我们也做了大概的了解,2007年各个市县总资金是8.02亿,财政安排是36%,接近3亿。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廉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财政预算的安排,第二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0%,第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净增值收益。各个市2007年资金的保障情况,从省财政厅安排召开的两个座谈会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是比较乐观的。各市反映只要这三个资金可以落实到位,目标都基本能实现,谢谢。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谢谢张厅长的回答,限价房的问题彭厅长来说一下。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限价商品房应该说是一个新概念,国家叫两限商品房,是国家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提出的一类住房,它主要用于解决城市常住居民在市场上买不起或者买不到住房,又无法纳入住房保障的这一类家庭的住房问题。限价商品房实际上我们江苏已有先例,苏州在拆迁过程中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时就采用了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实际上全省很多拆迁安置房都是限价商品房,住房价格比当地同区域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要低一定的比例,大概低20%左右。对限价商品房,特别是这次省政府的文件中又作出了安排,要求加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力度。经济适用房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到低收入家庭,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制度上和体系上出现了一个空白,结合国家的政策和我们江苏这几年的探索和研究,认为限价商品房应该是解决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方法,这个制度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省政府的文件中规定还要制定具体的办法,但是整个住房供应体系,总体的思路,整个住房保障体系已经比较明确了,下一步我们要根据各地的情况继续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来推进它。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谢谢彭厅长,这位先生。

   

    记者:谢谢肖主任,我是《十八频道》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周厅长或者彭厅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这次也做了调整,其中提到了一些优先购买,我们省内的申购条件各城市也不一定相同,有的城市把这个和拆迁紧密结合,我想问一下这一方面怎样体现优先购买。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经济适用房我们刚才讲了原来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这次明确了经济适用房是低收入家庭,户型是60平米左右,这两个是非常重要的调整。以前我们有些经济适用房确确实实有拆迁家庭在里面进行居住和购买,因为我们拆迁条例有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家庭比较困难的、住房比较差的、拆迁过程中通过拆迁补偿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要纳入住房保障。有些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房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在我们拆迁过程中有些低收入的家庭仍然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且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他既符合条件,也有拆迁的现实困难,所以可以优先购买。大量的拆迁安置房应该纳入另外一个供应体系。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低收入家庭,但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谢谢彭厅长,下面一位。

   

    记者:我是《中国建设报》的记者。江苏计划到2010年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我想请问一下吴厅长,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上有什么计划以及保障措施。谢谢。

    吴震强(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土地和建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保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在土地供应上肯定必须得到相应的保证。为了完成我们确定的建设目标,我们现在土地供应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发以后,国土资源部也下发了通知,我们也刚刚转发了这个通知。对这一块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保证。

        第一,优先安排计划。比如说我们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时候,就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来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用地。这一块计划跟我们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完全是一回事,我们政府要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一部分是新增建设用房,还有一部分是盘活城市的存量用房来做的。我们做了一个限定,在你年度的住宅用地计划里面,你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量不得占地域住宅用地量的70%,你大部分住宅用地计划要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是优先安排计划。

第二,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在对于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问题,我们督促各地加快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优先开发,按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这个里面我们还有一个限制,就是说,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没有按照计划落实用地到位的情况下,从第四个季度开始,就要停止向其他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应,就是说你这个计划优先供应土地的计划没有做到,第四个季度开始你只要供应住宅用地就要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得向其他房源供应,完成计划以后才可以继续供应。

第三,严格监管。我们现在要求每年一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省上报工作计划,如果我们发现有些地方没有按照供地计划来供应,我们可以暂停审批。还有一个方式,我们也要防止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名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之后,挪用于商品房开发,或者违反规定来进行集资房的建设。我们也要严格检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和纠正,保证一个正常的住宅建设秩序,保证我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能真正得到落实。

        第四,加强土地收益的增收到位。刚才财政厅张厅长也讲了,这次文件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里面拿出10%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土地出让金能不能按时征收到位,对我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是很重要很关键的保障,我们作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土地出让收益的征收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提供支持。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谢谢彭厅长的回答,那位先生。

   

    记者:我是《南京晨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彭厅长,里面谈到新就业人员的住房解决问题,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个在全省有没有先例和试点,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搞了很多年,到现在一共建了多少经济适用房,还有多大的缺口?谢谢。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全省目前这个工作还没有开展,但是我们研究以后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新就业人员很多人在短期之内是不买房的,他解决住房是以租房为主的。如果可以提取公积金,能够解决他在租房消费上的负担。我们比较了一下,如果把公积金拿出来以后租房,相对讲资金压力有所缓解。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是一个指导性政策,省政府的文件不可能很细,下面按月还是按季度提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等内容都要做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是政策已经出来了,说明可以提取。政府的意见允许没有买房的新就业人员用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怎么提,肯定要研究实际细则,不可能在这个文件里讲到这么细。

    第二个问题是经济适用房的缺口问题。这么多年,实际上大家都知道,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一个变革的过程,从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到2003年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到去年24号文件出台,都在变革中。在2003年以前经济适用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没有享受房改,没有享受住房补贴,一般人都可以买,2003年以后变成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现在又是低收入家庭。要研究建设数量是多少,与我们低收入家庭的数量有很大关系,根据现在情况,省政府44号文件目标是到2010年以前,全省建设的数量要在15万套以上,今年计划下达是5万多套,按照这个计划到2010年至少还要建设10万套。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我们《扬子晚报》的那位同志。

   

    记者:有一个问题还是关于新就业人员住房的,我们想问一下,关于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这个概念跟我们以前所说的住房补贴是不是两回事,如果说给新就业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业人员这个渠道是不是比较简单,在资金上困难一点的企业的就业人员是怎么发放的,以后会制定这样的实施细则会在什么时候出台?

    还有一个问题是国土厅的吴厅长,我们也提到今后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0%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国家从去年开始也作这样的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的10%是什么概念,去年我们全省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它的10%是多少?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我们文件里说落实住房补贴政策,政策是原来就有的,大家知道1998年房改以后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放,这个政策我们要强化落实。这个政策的落实全省是不平衡的,有的相对来讲好一点,有的相对差一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落实情况比企业要好一点。对这项制度我们要强调落实,原来有的政策也要落实到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也是要落实。目前,仍然有一些企业和单位是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

   

    吴震强(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我先说一下,后面可能财政厅张厅长说,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从程序上说是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用地单位签定合同之后,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确定的出让金额直接将出让金缴入财政制定的帐户,我们就负责征收交户,至于出让金的10%的使用,这个里面要区分不同情况,首先讲的是土地出让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不是一个概念。出让收益是要在出让金里面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政府能够支配使用的这部分称为土地的出让收益,具体的数字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目前我们出让收益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这个相对比较高,这个出让收益高的可以达到60%,特别是大家看到有些房地产出让,地价比较高,收益也比较高。还有一块是面广量大的工业用地,现在基本上是按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在挂牌供地,这个竞争不激烈,这一块政府的收益也很低,前几年我们在一些地方搞竞争招商引资的时候甚至出现了负地价、零地价,现在按照最低保护价成交的话,也是保本,总的平衡下来政府的收益在30—40%左右,至于那10%如何提取,张厅长说一下。

   

    张美芳(省财政厅副厅长):

    第一是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计算相对复杂一些,它要扣除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土地补偿费等等一些费用,在不同的市县,扣除费用的先后程序和时间都不一样,计算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相对也比较复杂,所以我们文里面也提到按照你出让的一块一块土地具体核算,相对这个办法比较容易算得清楚一点,你整个的一个市一个县混在一起不容易看的很清楚。

    第二是具体比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因为在廉租房资金的政策之前有一个土地出让金当中也是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要提取不低于15%用于同业土地的开发,所以建议各个市县,计算比较复杂的话就按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办法来做,具体的由各个市县具体掌握。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后一个问题我想留给我们民政厅的钮厅长。

   

    记者:我是《江苏电视台》的记者,我现在想问一下钮厅长,刚刚谈到廉租房住房保障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这个低收入家庭是如何界定的。

   

    钮学兴(省民政厅副厅长):如何界定低收入家庭的范围,国家很重视,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在讨论修订当中,等国家办法出来以后,我省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资格进行认定,主要是依据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房屋租赁租金水平的情况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个标准的确定目前我们还在调查和论证当中。在国家办法出台以后,我省将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谢谢大家。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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