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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进一步细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省国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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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市出台《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意见》,对土地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党员干部的责任。

  一是追究违规管理者的责任。国土、村建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土地管理混乱,发生违法用地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但未取得实质效果的,视情节轻重追查行政不作为人的责任。村组管理人员在用地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纠正不力造成越访、集访、重访的;不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对擅自买卖、非法转让土地造成非法占地的或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村民建房办证税费,导致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追究违纪监管者的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而办理或骗取规划许可、通电许可、工商许可、通水许可,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行为人、相关责任人,除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移交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收回许可手续,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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