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7月24日下午被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赋予了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具有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
《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执法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监督程序及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法律责任等内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就业权利保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工民主权利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