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履职责任和履职效能,近日,建湖县专门下发文件,印发《建湖县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必须定期、不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履职报告对象为全县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等,分书面报告和当面报告两种,书面报告中的“综合报告”要求报告对象必须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报告上半年和上一年的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
《制度》规定了履职报告八大方面内容和报告质量评估的途径、方式,对报告问题反馈、突出问题处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说明,对报告纪律作了严肃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