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姜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归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先审计,后验收”的审计制度,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从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效益审计。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
《办法》还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安排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政府性预算资金或借款和国债资金、各项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