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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再出新令
 发布日期:2008-07-11  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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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7月10日,宝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情况,完善和出台了《宝应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该办法共31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部门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责任,规范了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审计提出了严格要求。与以往相比,办法新增加了如下条款:

  (一)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向建设单位报送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必要时,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所属施工单位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积极配合审计监督。  

  (三)审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四)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五)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六)审计部门自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提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八)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或为施工单位提供虚假签证,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对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财政性资金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九)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工程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十)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理。施工单位拒绝或拖延向建设单位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影响审计查证的,建设单位应如实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情况属实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

  《办法》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制约审计工作的瓶颈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和施行,是该县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加强该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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