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日前该市印发《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已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遭遇重、大疾病的;住宅火灾、雷击、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虽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生活的,可申请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金额50%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因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造成成员身亡或重伤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为: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淮安市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时1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限时7个工作日。县(区)民政局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民政局、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批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业务人员组成。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委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救助金。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