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现广大农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农民向集中居住点及城市(中心镇)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中心镇)集聚,农业向规模化转变,更好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宿迁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5月26日,宿迁市出台《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今后在集中居住点建房、进城(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农民,将给予贷款、补贴等多项政策支持。
在集中居住点建房每户可贷款3-10万元
原文: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可根据需要,由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相关金融机构按每户3-10万元的额度办理贷款预授信,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待房屋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办理后,以“两证”作为抵押,申办建房贷款,第一年利息由县(区)财政全额贴付,以后每年递减20%,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解读:随着经济发展,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水平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愿望。给予渴望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想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但经济上又有一定困难的农户信贷支持和贴息,将缓解农民资金压力,加快满足他们对住房的需求。
新建房屋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原文:农民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房后,必须拆除原有住房、退出原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在此基础上,可由县(区)相关部门为新建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解读:此次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不是原有的康居示范村建设的延续和扩大,而是要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全面推进,以“依托老村庄为主”,在老村庄基础上展开。比如,先利用规划内的一块空地启动建设,让部分村民搬进来,再把暂不需拆除的房子让给需要拆迁但没到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民居住,达到拆迁一批房子,复垦一批耕地的目的,以此循环推进,加快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进程。
《意见》还同时规定,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住点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规划、建设的相关手续,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按照集中居住点规划设计要求,以自建、联建、代建、统建等形式成片建设。新建房屋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可以在本市有购买资格的农民之间交易流通。各县(区)还将建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为此类房屋上市交易提供服务。
多项奖励和免收政策降低建房成本
原文:对农村居住点建设及农民建房所涉及到的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区)政府集中会办、打包收取、集中支付,施工企业的施工营业税予以全额奖励。以代建方式建设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奖励。
解读:一系列费用的免收和奖励政策将有效降低农民建房的成本。同时,各县(区)还将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新农村建设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收购以及农民建房贷款贴息,以切实保障集中居住点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相关资金及时到位。
进城(中心镇)购普通商品房契税全额补助另有安家补贴
原文:凡属市域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居民首次到城市或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除按规定享受已有的优惠鼓励政策外,原农村宅基地、住房退出的,契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补助奖励,并由购房所在地县(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和3000元的安家补贴。
解读:准备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农民,在履行原农村宅基地、住房退出手续后,可以直接购买政策性住房或普通商品房,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购房进城的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可在居住地施教区入学,与城市学龄儿童享受同等政策。同时,农民在医疗保险、就业再就业方面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对农民退出的住房和宅基地将予以收购和补偿
原文:对农民所退出的宅基地,按照不低于农村征用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区)确定。其中,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补偿面积按照原宅基地占地扣除新建房屋占地后计算;到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给予全额补偿。
解读:为有效防止“新房建了、老房住着、新宅基地占了、老宅基地留着”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发生,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县(区)将成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直接收购农民的宅基地(含宅基地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及进城农民所退出的房屋,并由该机构统一拆除后由当地村民小组复垦。
此外,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所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县(区)政府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使用,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基金统筹使用。
据了解,此次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政策,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政策行为,将对改变我市农村面貌、改善农民居住水平,有效破解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难题等起到积极作用。目前该项政策推进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紧张制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