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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3-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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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4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08229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省政府对现行134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15号,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1992年6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4.《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5.《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1995年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修订)

  6.《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7.《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次修订)

  8.《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9.《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996年8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10.《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1996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11.《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12.《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13.《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1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1.《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2.《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订)

  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5.《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1997年6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6.《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法制  废止  部分规章△  决定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320印发

  

  共印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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