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法制 宗教 活动场所△ 办法 废止△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8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