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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8  来源: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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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城〔2009〕183号

 

各有关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交通局:

 

  成都市发生公交车燃烧事故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批示要求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为认真落实省领导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成都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现就深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级主管部门、各运营企业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运行安全的重要性,吸取成都事故的教训,把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监管落实,运行安全有保障。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完善、处置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制度,明确责任。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与运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引导和指导客运企业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要组织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

 

  各地公交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场站、运营服务、驾乘人员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健全司乘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规范车辆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杜绝带病车上路。要定期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运行”、违法驾驶等现象。

 

  三、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与运营企业要层层部署,组织开展运营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车况是否完好;灯光、燃料箱、燃料管路、电路及手动开门器等是否完好;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备;驾驶员安全培训考核是否合格;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等。

 

  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三签”制度,即检查、修理、检验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做到一车一档。对易发事故的供油软管、气泵软管等及时予以更换,严把质量关。完善保修规范,强化保修质量。对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加强安全保卫,严格安全巡查,认真执行门卫制度,加强运营车辆进出场(站)管理,禁止无关车辆、人员擅自进出。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察和抽查,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报检查结果情况。

 

  要抓好典型示范,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要鼓励实行客运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各地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送)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联系人:张海达,025-51868502。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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