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诚信招生、诚信收费、诚信颁证,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就加强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考试助学辅导、继续教育等内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修、专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可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或职业技术培训。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对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主考普通高校颁发并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加盖印章后,方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不得自行颁发具有学历证书性质的证书。
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相一致。其招生广告和简章发布前须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生简章应实事求是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发证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严禁缩写学校名称、改变办学层次,以及任何形式误导性的诸如“专升本”“3+1”“2+2”等模糊不清的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等事宜。
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和其他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将办学性质等有关内容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与学生签署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标准合理,办法稳妥,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组织生源时所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寄发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不得以录取通知书名义发放。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
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不得在批准办学区域以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涉及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要树立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宣传、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督导和检查,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取缔,注销办学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