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关于开展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苏语〔2008〕2 号
各市语委,各高等学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省语委定于今年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表彰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60名。
二、评选范围
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四大重点领域,即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
省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以上四大重点领域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中取得明显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党政机关: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本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绩突出;对分管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
2.学校:将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作为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教师普通话水平全员达标,学校(指高校和中等职业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学生参测率高;积极组织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校园用语用字规范,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绩突出。
3.新闻媒体: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要求,有检查,有落实,在本行业、本地区起到示范作用;重视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视对社会语言生活热点问题的正确引导。
4.公共服务行业: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作为提升行业文明形象的重要内容,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有落实;相关人员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
从事语言文字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兼职人员:
1.对推动本单位、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在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
四、评选程序
1.申报。各市语委负责本市的评选推荐工作。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3名先进工作者。
各高校及省语委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校、本系统的评选推荐工作。如申报,每校、每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
7月30日前,各推荐单位将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申报表通过电子信箱ywb@ec.js.edu.cn报送省语委办公室。同时,将纸质申报表连同先进集体主要事迹光盘(DVD或VCD格式,8分钟以内)一并寄送省语委办公室(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政编码210024)。联系人:孟小军,联系电话:025-83335381。
2.评审。省语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候选名单。
3.公示。8月下旬,省语委将拟表彰名单在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公示7天。
4.表彰。省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并向受表彰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与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民主推选。
3.统筹考虑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兼顾各级各类学校,并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者倾斜。
附件一: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二:江苏省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