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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省国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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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

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开展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是在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引导作用,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以及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保护专项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保护专项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告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随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一并提交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经实地踏勘和论证后,建设单位在进一步优化选址、核定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完善相关方案的基础上,方可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三、强化项目用地前期实质性审查论证。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前期审查论证工作,在项目建议书评估阶段、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规模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土地利用计划安排等提出主导意见。要开展实质性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省、市专项规划的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方可按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有关建设用地指标及投资强度等要求。要通过严格把关,把减少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占用作为制订项目建设方案、确定技术标准、项目选址比选等方面的重要因素,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同时确保规划修改的合法性,提高规划修改、基本农田补划、耕地补充等相关报告、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严格依法高效做好建设项目预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担负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同时,要创新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为科学发展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保障。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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