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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09-27  来源:淮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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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要求,5年内引进一批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少于50名。通过政府部门、创新创业载体以及金融等机构各类扶持政策的配套使用,孵化一批在核心技术创新方面进入先进行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一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形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体系。

  二、对象条件

  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其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还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拥有可形成淮安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重点为:掌握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盐化工和现代农业及教育、卫生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扶持政策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1.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并免除3年租金。自行解决工作场所或住所的,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按上述标准提供资金补助。

  2.创新创业项目经过评审,可根据评定的不同等次,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扶持资金。

  3.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300万元左右的融资担保。并帮助申报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可以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1.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

  2.根据创新创业项目评定的不同等次,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创新创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5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和图书资料等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工作的,5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和图书资料等补贴。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家属需要调入我市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服务办理;其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托)的,可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选择就读学校。

  四、工作分工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创新创业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负责组织各项人才引进活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项目评审。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资金的落实和拨付。

  五、工作要求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地、本单位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招聘活动,确保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目标的完成。企业应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六、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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