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法的行为,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在本市内,跨县(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跨省辖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安监局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按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级别分别由市、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200元到5000元不等,具体奖励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按《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规定的填写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批,一般每年集中奖励一次。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负责(举报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
淮安市及各县(区)举报信箱、电话、电子信箱
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3508078 电子信箱ajjjczd@126.com 邮编(223002)
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8275620 邮编(211700)
金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6998139 电子信箱jhajjbgs@163.com 邮编(211600)
洪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7223650 电子信箱Hzajj123@126.com 邮编(223100)
涟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2381629 电子信箱Ls2384995@126.com 邮编(223400)
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5933665 电子信箱chuzhaoajj@yahoo.com 邮编(223200)
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4926366 电子信箱hahyajj@163.com 邮编(223300)
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3601112 电子信箱T6665137@163.com 邮编(223001)
清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3955110 邮编(223002)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 83278755 邮编(22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