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调2.08分/千瓦时,销售电价平均提价3.01分/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此次电价调整优化了我省销售电价结构,简化了电价分类。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我省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电价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水平。
本次电价调整后,华东地区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浙江省0.4407元、上海市0.4368元、江苏省0.4108元、福建省0.4023元、安徽省0.3832元;我省销售电价低于上海、浙江,基本与安徽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