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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达96%
 发布日期:2008-08-27  来源: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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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全省各地按照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且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巩固和发展扩面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不断强化经办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不断完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在参保扩面上,截至6月底,全省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186万人,比去年底增加98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40万人(含学生儿童384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人数为446万人。全省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为96%,比去年底提高8个百分点。其中,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宿迁等9市参保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43万人,参保率达到90%,南京、常州、苏州、扬州、镇江等5市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率达到100%。

 

  在筹资标准上,全省76个统筹地区除武进、金坛外均达到或超过每人每年150元。今年提高财政补助最低标准后,全省除射阳、建湖、滨海、阜宁、仪征、丹阳、兴化外,已有69个统筹地区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提高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元、20元、25元、30元四档分别调整为20元、40元、50元、60元。

 

  在保障待遇上,各地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后增加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水平。上半年,所有统筹地区均实行了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64个统筹地区同时兼顾了普通门诊,其中31个地区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46个统筹地区住院医疗基金支付的封顶线达到6万元以上。41个统筹地区出台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政策。

 

  在基金运行上,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81亿元,支出2.55亿元,结余1.26亿元。有173.5万人次享受了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0.3亿元,门诊报销比例达到28%;1.2万人次享受了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0.07亿元,报销比例达到51%;11.1万人次享受了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2.1亿元,报销比例达到46%。

 

  附表

  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表

   截止时间:2008年6月底

  地 区

  城镇居民已参保人数(万人)

  比上年底

  增加人数(万人)

  覆盖率

  合 计

  城镇居民

  医保

   

  新农合

  学 生

  儿 童

   

  城镇

  居民

  医保

  新农合

  全  省

  1186.60

  740.31

  383.67

  446.29

  98.54

  39.05

  59.49

  96.0%

  南  京

  119.03

  119.03

  34.74

  0

  6.22

  6.22

  0

  84.1%

  无  锡

  82.13

  44.84

  40.32

  37.29

  5.36

  0.34

  5.02

  90%

  徐  州

  139

  63.11

  34.96

  75.89

  7.73

  4.66

  3.07

  85.6%

  常  州

  29.8

  9.40

  8.5

  20.4

  3.15

  -7.15

  10.3

  92.0%

  苏  州

  151.76

  116.11

  56.82

  35.65

  16.48

  17.06

  -0.58

  158.1%

  南  通

  71.78

  62.13

  43.36

  9.65

  4.91

  2.06

  2.85

  90.9%

  连云港

  66

  28.00

  11

  38

  5.13

  -0.08

  5.21

  88.3%

  淮  安

  96.17

  60.53

  18.17

  35.64

  10.23

  11.8

  -1.57

  94.3%

  盐  城

  155.6

  78.99

  41.12

  76.61

  15.19

  0.19

  15

  98.5%

  扬  州

  63.6

  47.30

  31.13

  16.3

  9.9

  1.9

  8

  99.7%

  镇  江

  53.23

  53.23

  29.97

  0

  1.6

  7.62

  -6.02

  94.3%

  泰  州

  62.12

  35.68

  28.1

  26.44

  2.67

  -6.44

  9.11

  87.9%

  宿  迁

  96.38

  21.96

  5.48

  74.42

  9.97

  0.87

  9.1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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