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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最低标准
 发布日期:2008-06-24  来源:扬州市/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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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扬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确定二○○八年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通知》,对该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护理费标准,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的最低标 准作出规定。

 

  抚恤金标准随伤残等级有所不同

 

  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在职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也按因战、因公、因病而有所不同。因战的每年从18900元至2100元不等,因公的每年从18300元至1800元不等。今年扬州市在乡残疾抚恤金标准也分因战、因公、因病三种,因战的每年从24286元至2672元不等,因公的每年从23315元至2429元不等,因病的从1级至6级,标准每年从22586元至7772元。伤残等为1至4级的,因战伤残与因公伤残,护理费每年标准均从12143元至9715元不等,因病伤残的护理费年均7286元。

 

  烈士遗属抚恤金每年最少9715元

 

  “三属”抚恤金中,城镇烈士遗属抚恤金每年最低为10929元,农村烈士遗属抚恤金每年最低为9715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最低为9715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最低为850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每年最低为850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每年最低为7286元。

 

  此次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以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286元为计算基数;农村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以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6586元为计算基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7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057元为计算基数。

 

  战争年代立功者增发荣誉金

 

  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发荣誉金120元、240元、360元(多次立功的,只发最高奖)。双重身份优抚对象取抚恤定补的高标准增发10%,孤老、孤儿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

 

  通知指出,2008年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自然增长部分和无固定收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原标准高于今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如今后部、省出台的标准高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按部、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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