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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居民医保门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发布日期:2008-04-16  来源: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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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个人负担又降低了,从4月1日开始,南京市降低居民医保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学生儿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下调一半,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800元、600元分别下降为500元、400元、300元。

  参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下调,即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00元、600元分别下调为650元、4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原比例逐次降低,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45%、40%调整为40%、35%、30%。参保学生儿童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45%、40%调为45%、40%、35%。

  另外,南京市医保中心人士还介绍,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取消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则由原来的45%调整为40%。而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下调到200元。2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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