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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作为附件在网上传送)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作为附件在网上传送)
3、主要工程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在网上传送)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在网上传送)
5、营业场所证明。(作为附件在网上传送)
申请单位持有关符合条件的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办理时限 (一)受理和初审: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受理和审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及办理情况查询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途径有3种:
1、通过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上政务大厅提交。
2、现场提交。
3、邮寄提交。
(二)办理情况查询
登录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上政务大厅,查询办理情况。 咨询和投诉 地点: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
咨询电话:025-84651540
投诉电话:025-84651570
传真:025-84419419
邮编:210087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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