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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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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环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我们重新定了《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 "环保")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基金资助项日的支出预算;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项目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基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二)坚持专款专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具有推广价值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
  (五)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部门的人员开支,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基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资助。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与管理

  第七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基金的支持。
  第八条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环保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范围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日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凡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通过当地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申请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主要有:
  1.申报项目填写《江苏省污染防治基金使用申请表》(格式可以从省环保厅网站www.jshb.gov.cn取得),并附上所须的附件材料;
  2.申报项目须附的材料包括:经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证明等材料。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还应附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
  3、重大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日、自然生态恢复与保护项目必须附有国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机构作出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依照基金使用范围,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技术和财务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共同做好项目优化和筛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联合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其中省环保厅四份、省财政厅一份。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申报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批。
  (一)项日初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基金支出范围和当年基金资助的重点方向,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估。初审结束后,由专家组集中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组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选择确定。
  (三)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最终确定资助的项日及金额。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名单,联合下达基金资助计划,并由省环保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污染防治基金使用合同》(一式四份),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的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由省环保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项目执行分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污染防治基金支持方式;
  6、项目完成期限;
  7、共同责任;
  8、其它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申报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抓好项目实施(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除资金使用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外,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污染防治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拨人的资金按"拨人经费"或"拨人专款" 进行核算;企业收到无偿拨款资金补助?quot;补贴收入"进行核算。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不定期对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理,并将污染防治基金已拨未用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污染防治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使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执行。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工[1999]127号、苏环计[1999]36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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