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判定废标的实质性条款在通用本中用黑斜体字样表示)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原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确保工期和质量。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如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外,一般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于技术简单、价格比较透明的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次低评标价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并接受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机构
第五条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本细则,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选一名主任委员,负责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4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本细则,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初步评审中的符合性审查情况的登录整理工作;
(三)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以供评标委员会复查用;
(四)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详细评审中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施工业绩、履行信誉等方面情况的登录整理工作;
(五)对所有投标评标价进行细微偏差修正的准备工作;
(六)做好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计算、汇总等辅助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做好各项会议与工作成果的记录,做好投标文件的保管保密工作;
(八)做好评标全过程文件的保管、整理与存档工作。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任何评价说明。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评标细则;
(二)对清标资料进行复核;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根据具体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评出各投标人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工作组;
(二)评标工作组在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修正的基础上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对初步评审的情况登录;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
(四)听取招标人和评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报价得分和评标情况的说明;
(五)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六)详细评审:
1、合同条件评审;
2、详细评审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审查;
(七)根据具体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评出各投标人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四章
评标内容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及评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情况介绍,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四)评标工作组为评标所做的准备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要求投标人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补充说明。不得要求和接受投标人对原投标价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作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
一 初步评审
包括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除封面、封底外的所有页及调价函的每一页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逐页签字。
(三)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资格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1、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2、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5、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级别由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是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资审文件已要求的,此处可用复印件代替);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六)一份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七)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九)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在较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对于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更正或撤回其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而使之符合规定。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与他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以获中标以及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废标条款规定
(一)废标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条款;
(二)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如黑体字、加粗等)予以载明,为在招标文件中以项目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三)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具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条款、模糊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表述。如果必须采用这类词句方能表述清楚的,应对附解释和说明。
(四)在开标和评标时发现废标条款有歧义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定确实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视同该条款无效,不得以招标人的解释或评标委员会的表决来裁定是否废标;
(五)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或存在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明显偏差的,但废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视作细微偏差,均不得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酌情量分,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算术性修正
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及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算术性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
(一)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二)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三)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四)若投标书中投标价大写金额与清单汇总表(有调价函的为调价函中的清单汇总表)中投标价小写金额不一致,偏差小于或等于1%时,以清单汇总表中投标价为准,招标人将按算术性修正前后两个标价中评分值较低的进行评分。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不采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或擅自修改工程量或运算定义引起算术错误的,按废标处理。
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必须填报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如未填此项费用或所填此项费用低于其投标价的1%,将视为重大偏差为废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 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行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的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六)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主要内容有:
(一)对投标人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及财务状况指标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财务报表和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二)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
(三)对投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四)对投标人选用的主要材料品牌、质量、性价比进行评价;
(五)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一)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三)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或高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该投标是候选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并建议业主在保持评标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不合理的主要单项报价作出合理调整。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但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三)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四)在工程量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五)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六)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在评标工作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对算术性差错预以修正;
(二)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三)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四)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预以修正;
(五)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六)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细微偏差按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评标委员认为需要澄清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 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式采用交公路发[2004]688号文“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最低报价法”。具体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在该项目具体说明中详细说明。
(一)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修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价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不含暂定金额),此评标价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施工单位数量变化而发生变化。各项分值为:投标评标价得分70分,财务能力3分,技术能力5分,管理水平9分,工程材料选用情况5分,以往履约信誉和业绩情况8分,为达全面、公正、准确的目的,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对具体打分作进一步规定。
1 技术标评分
对投标人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往履约信誉和业绩情况四项因素,按已分解的12个子项目逐项评分打分。
(1)财务能力(满分3分)
①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 3分
(2)技术能力(满分5分)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情况
1分
②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配置和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的完备情况 2分
③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 2分
(3)管理水平(满分9分)
①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2分
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
2分
③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2分
④质量保证措施
2分
⑤进度安排和工期
1分
(4)工程材料选用情况(满分5分) 5分
(5)业绩及信誉(满分8分)
①投标人完成类似项目的质量、工期情况
4分
②履约表现
4分
评分时,应以投标书及澄清文件为依据,按优、良、中、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按对应的1-0.95、0.90-0.85、0.80-0.75、0.70-0.6四个区间系数乘以各项满分值计算各项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对投标文件评定时,对评定为“合格”等级的,必须阐述理由。
2 标价评分
(1)评标价
评标价为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此评标价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施工单位数量变化而发生变化。
(2)计算复合标底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采用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两种形式。
①有标底方式。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评标过程中仅做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复合标底计算公式为
C=(A+B)/2
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A值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当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内,招标人应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则C=A;若标底有误,则C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C――复合标底价
评标基准价D=k×C(k一般为0.94-0.96,现场随机确定)
②无标底方式,评标价得分计算如下:
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有效投标在五个或五个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降低4%-6%(现场随机确定)之后为评标基准价。
以上两种评标方法基准价系数抽签规则如下:
a、采用摸球的方式进行抽签,抽签1次。
b、抽签按以下步骤进行:
A、招标人代表根据开标现场公布的系数个数(N个),准备N个外形相同的空信封、N个标有号码的标牌(标牌上的号码为1、2、……N)和N只标有号码的乒乓球(乒乓球上的号码为1、2、……N)。
B、招标人代表将标底公布的N个系数分别写在N张纸条上,分别放入N个空信封内,随机打乱后将信封在桌上一字排开。
C、招标人代表从其面对投标人时身体左侧开始从左向右的顺序依次在桌面上的信封上摆放1至N只标牌。
D、招标人代表检查摸球工具摸球箱和乒乓球是否合格,清空摸球箱内一切物品。
E、招标人代表将N只乒乓球放入摸球箱,用一张白纸将摸球孔密封,左右摇动摸球箱至少5次放回桌面上。
F、请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或投标价)金额最大的标段的投标人中报价最高单位派出一名代表走到摸球箱前,单手通过密封白纸、摸球孔后摸出1只乒乓球。同时或先后摸出2只乒乓球的,摸球结果无效,重复上述步骤直到产生有效结果。
G、该投标人代表将摸出的乒乓球递给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公布摸出的乒乓球上的号码。
H、招标人代表根据摸出的乒乓球上的号码,找到桌上放有相同号码的标牌下的信封,从该信封中取出写有系数值的纸条,公布纸条上所写的数值。该数值即为最终确定采用的基准价系数。
I、抽签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签字确认。
以上两种方式,评标基准价分值均为70分,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以下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减0.5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以上分值保留小数两位。
评标委员会应在了解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人进行技术标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位委员的打分平均得分确定,若评委人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若评委人数为5人以下时则各项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位委员的打分平均值。
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由技术得分和报价得分之和确定,对各项评分汇总,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为推荐中标人,综合评分排第二的为中标候选人。
为控制投标报价,招标人将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考虑设置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投标控制价上下限,如果设置将必须在开标现场予以公布,投标人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或低于控制价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指低于标底15%以上的标价),投标人应当对其作关于成本价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提供了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为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有权增加履约保证金。一般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和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增加幅度如下:
1、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当15%< (A-B)/A≤20%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当20%< (A-B)/A≤2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当25%< (A-B)/A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单价);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或主要单项单价)。
(二)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评标时,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投标控制价上下限,并在开标现场予以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或低于控制价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一般指低于投标价平均值或单项单价15%以上的标价),投标人应当对其作关于成本价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提供了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为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有权增加履约保证金。一般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和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增加幅度如下:
1、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当15%< (A-B)/A≤20%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当20%< (A-B)/A≤2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当25%< (A-B)/A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单价);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或主要单项单价)。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评标价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