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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部门整治长江汽渡“客危同船”隐患
 
 发布日期:2009-06-19  来源:江苏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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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江苏海事局发出通知,就长江汽渡“客危同船”隐患提出了安全监管事项,要求提高汽车渡船安全管理水平。

  汽车渡船渡运危险品车辆一直是长江江苏段三大安全隐患之一。长江江苏段目前船舶年载运危险货物7千多万吨,其中6千多万吨是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在长江上高密度的船流以及复杂的通航环境下,无秩序的客货混装现象屡禁不止。一旦发生危险品船舶碰撞事故,将直接引发重特大水体污染事故和人员群死损伤事故。

  链接·《通知》要求

  长江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必须持有船检机构核发的《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且该证书不得与《内河乘客定额证书》同时使用。长江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时不得载运客车(包括轿车在内)和普通旅客。

  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船检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中明确的货物种类、载货量、装货处所、航线、有效期以及记事栏的要求进行装运,同时现场核查将更加严格。

  对于载运危险品车辆(包括同时载运危险品车与普通货车的情形)的汽车渡船,如船检部门签发的《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记事栏中已明确限制了每航次随车人员(司机或押运人员)的总数,则汽车渡船应严格按此限制人数控制单航次在船随车人数,且每辆车随车人员不得超过3名;如船检部门签发的《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记事栏中未明确限制每航次随车人员总数的,则汽渡单位应向船检机构申请在《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中注明具体人数。

  

  今后,汽车渡船必须按照《危险品货物隔离表》及《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隔离表》的要求,载运装有不同类别危险品的车辆。对于不按要求装运或者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等违法行为并拒不改正的,江苏海事局可能会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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