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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规范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发布日期:2008-08-11  来源:-无锡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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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工程建设中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因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7月底出台。

  《办法》明确,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在申请采矿登记前,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其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的,出让单位必须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拟建设规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国土部门应当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确定评估级别;评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评估级别,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评估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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