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延伸人民调解功能,改变传统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程序解决医患纠纷的做法,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去年8月初,省司法厅要求各市设立1-2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大调解中心,或县(市、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人员(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外)担任调解员。主要负责医患纠纷的协调、接待患者投诉、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向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建议等。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均可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成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开展试点工作1年来,全省已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47个,化解医患纠纷2072件,涉及2542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个新途径,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有利于医患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