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结孙某、倪某、瞿某3人开设赌场案,分别判决3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自2007年11月司法解释新增罪名“开设赌场罪”后,泰州市判决的首例开设赌场案。
今年1月初,兴化市林湖乡魏庄村的孙某、倪某、瞿某共同计议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1月中旬,瞿某在家中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倪某和孙某负责抽头渔利。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孙某等3人还安排专人到当地派出所门口监视望风。短短一周内,3人共开设赌场9次,每次召集20余名赌徒以“筒子杠”形式进行大额赌博,3人累计抽头渔利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孙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据负责本案的检察官介绍,以前,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均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表示,与旧法条对比,司法解释中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这是为了加大打击日趋严重的赌博犯罪,特别是那些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