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2、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六、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七、期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收费标准为1.5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