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综字[1997]48号)及附录授权名单。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电脑打印)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准予许可条件
1、以上手续和材料完备真实;
2、欲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该许可的条件。
4、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该许可的条件。
五、数量
1、国家实行进出口限额管理的野生物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额度;
2、进口和再出口监管类野生动植物种,申报数量不得大于原出口国出具的CITES证明书所载明的数量;
六、程序
申请—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核—审批(—或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濒危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