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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相关活动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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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欲从事上述活动者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3、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4、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质;
  5、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以上手续和材料完备真实;
  2、欲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3、欲从事的活动对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景观影响轻微。

  五、数量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有数量限制,按年度总额控制;
  2、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申请—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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