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附件1第二、三条 ;
《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三条。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
(二)申请办理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书面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
1、 在资源允许利用范围内;
2、控制在当地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
六、程序
申请—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核—审批(或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文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