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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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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拟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特别是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及其审批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5、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
  6、有关部门的审核、审查、审批文件。
  (二)准予许可条件
  1、以上手续和材料完备真实;
  2、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属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或对当地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4、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景观影响轻微。
  5、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程序
  申请—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核(或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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