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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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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欲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申请单位或个人关于上述活动内容、时间、线路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3、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上述活动的意见及与申请单位或个人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以上手续和材料完备真实;
  2、欲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3、欲从事的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景观影响轻微;
  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欲从事上述活动的,将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5、外国人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欲从事上述活动的,将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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