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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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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条。

  四、条件
  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采集或采伐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书(说明用途、采集或采伐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采集或采伐的数量、期限、恢复措施等);
  2、科研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机关审核意见;
  4、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有关专家论证意见。

  五、数量
  采集或采伐数量必须不影响该种群遗传完整性。

  六、程序
  申请—受理—县级审核—省级审查—审批

  七、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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