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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经营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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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2、《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九条。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说明拟引种、经营、推广的林木品种主要性状、适宜生态区域及用途等);
  2、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拟引种、经营、推广的林木品种区域试验材料复印件或成果鉴定材料复印件。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本省具有拟引种、经营、推广经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的适宜生态区域。

  五、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六、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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