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与承办机构
江苏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第98号令)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一条(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
(三)《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省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5号)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拟到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调运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申请调入松属苗木的产地、品种、数量、调入后的种植地点、运输工具等情况;
3.申请调入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的产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运输工具等情况;
4.由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5.省林业局批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批文(复印件);
6.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监管的证明。
(三)准予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松属苗木为抗病品种;
2.调入的松属木材必须是用于制造人造板等变性处理,且该企业已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资格;
3.调入的松属木材加工品(人造板等变性处理的除外),必须来于已经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对拟调入松属苗木和木材加工品的,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松属木材的,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同意调入证明。对不同意调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力;
(二)调入物品到达后,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以便实施监管。
六、期限
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