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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调运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审批
 
 发布日期:2007-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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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与承办机构

江苏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第98号令)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一条(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

(三)《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省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5号)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拟到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调运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申请调入松属苗木的产地、品种、数量、调入后的种植地点、运输工具等情况;

3.申请调入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的产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运输工具等情况;

4.由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5.省林业局批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批文(复印件);

6.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监管的证明。

(三)准予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松属苗木为抗病品种;

2.调入的松属木材必须是用于制造人造板等变性处理,且该企业已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资格;

3.调入的松属木材加工品(人造板等变性处理的除外),必须来于已经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对拟调入松属苗木和木材加工品的,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松属木材的,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同意调入证明。对不同意调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力;

(二)调入物品到达后,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以便实施监管。

六、期限

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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